关于印发《苏州大学基本建设工程项目

财务决算审计办法(暂行)》的通知

 

苏大审〔20156

 

各学院(部)、部门、直属单位:

《苏州大学基本建设工程项目财务决算审计办法(暂行)》已经学校2015年第30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苏州大学   

20151231 

 


 

 

苏州大学基本建设工程项目

财务决算审计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基本建设工程项目财务决算审计(以下简称“工程项目财务决算审计”)工作,提高审计质量,根据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17号)、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省属高校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苏教审2013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项目财务决算审计,是指审计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基本建设工程项目财务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查和评价工作。

    第三条 工程项目财务决算审计的目的是加强学校基本建设工程项目财务决算管理,控制基本建设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审计处负责工程项目财务决算审计的实施。确因审计力量不足,需要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的,由审计处委托实施。

    第五条 基本建设工程项目财务决算编制完成后,财务处需将工程项目财务决算及其他相关资料报送审计处,并对送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送审工程项目财务决算资料如下:

    (一)基本建设工程项目财务决算报表及说明;

    (二)基本建设资金拨付及使用情况相关资料;

    (三)会计凭证、账册、报表等会计资料;

(四)工程结算审核报告;

(五)相关经济合同;

(六)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及办法;

    (七)其他相关资料。

   第六条 工程项目财务决算审计内容

  1. 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是否完成;

(二)工程项目财务决算报表的真实性、完整性、合理性;

    (三)工程项目建设资金到位情况及差额原因,实际完成投资额,是否按工程进度使用建设资金;

    (四)工程项目建设各项费用支出是否合规,成本核算是否正确,有无挤占成本、提高造价、转移投资的问题,有无超标准支出管理费、混淆其他项目成本的情况;

    (五)交付使用资产是否真实、完整,是否符合交付条件,移交手续是否齐全、合规;

(六)有无隐瞒、转移、挪用结余资金的行为,是否按合同规定预留了承包商在工程质量保证期间的保证金;

(七)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七条 工程项目财务决算审计程序

    (一) 财务处在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完成后3个月内,需将工程项目财务决算报表及财务决算审计相关资料报送审计处;

(二)计处按规定成立审计项目组实施审计;

(三)审计项目组实施审计后拟定审计报告,并书面征求财务处和后勤管理处意见,财务处和后勤管理处应在10日内向审计项目组提交书面反馈意见,若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意见,视同无异议;

(四)审计项目组收到书面修改意见后,应进一步调查核实,并依据调查核实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必要的修改;

(五)经审计处审定的审计报告报分管审计工作校领导审批后发出,送达财务处、后勤管理处;

(六)审计处将工程项目财务决算审计资料整理归档。

第八条 财务处、后勤管理处及相关职能部门应依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审计处开展工程项目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积极落实审计意见。

第九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