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苏州大学全资和控股企业

财务收支审计办法(暂行)》的通知

 

苏大审〔20161

 

各学院(部)、部门、直属单位:

    《苏州大学全资和控股企业财务收支审计办法(暂行)》已经学校2016年第10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苏州大学   

2016429


苏州大学全资和控股企业

财务收支审计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全资和控股企业财务收支审计(以下简称“企业审计”)工作,提高审计质量,根据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17号)、《教育系统企业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教审〔1997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苏州大学及江苏苏大投资有限公司全额投资或占控股地位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审计,是指审计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审查和评价。

第四条 企业审计的目的是促进企业严格执行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强化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持续健康地发展。

第五条 企业审计由江苏苏大投资有限公司等企业归口管理部门提出委托,审计处负责实施。确因审计力量不足,需要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的,由审计处委托实施。委托社会审计的费用由企业承担。

第六条 企业审计的内容根据企业的类型、业务范围等情况确定。

企业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会计资料,包括会计报表、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的真实、合法、完整情况;

(二)资产,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及其累计折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的安全完整、保值增值情况;

(三)负债,包括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的形成、偿付结算、账务处理的及时、合法、完整情况

(四)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的真实、合法情况;

(五)收入、成本费用、利润的真实、完整、计算正确情况;

(六)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合规、有效情况;

(七)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情况;

(八)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七条 企业审计需要的资料

(一)会计报表、账簿、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

(二)年度财务计划;

(三)内部控制制度;

(四)经营活动的统计资料;

(五)章程、法人证明,以及工商、税务等各类登记资料;

(六)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各类审计报告;

(七)审计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企业审计程序

(一)审计处接到审计委托后,成立审计组。审计组在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前,应当进行审前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审计组应在实施审计3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三)审计通知书送达后,被审计单位应积极配合审计工作,按照审计通知书的要求及时向审计组报送审计所需资料,并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四)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及时拟定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当评价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

(五)审计组提交审计报告之前,应当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六)审计组对反馈意见审计组应当进一步核实,并根据所核实的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必要修改后报审计处;

(七)经审计处审定的审计报告报分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后发出,主送委托部门抄报校领导,抄送相关部门、被审计单位

(八)审计处将企业审计资料整理归档。

第九条 针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提出的建议,江苏苏大投资有限公司等企业归口管理部门应督促被审计单位认真分析原因,制订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人,限期整改,并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处提交审计整改情况报告

第十条 审计组对已经审计过的企业实施审计时,要对前次审计结果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审计处可以根据需要,对被审计单位安排后续审计。

十一江苏苏大投资有限公司等企业归口管理部门、被审计单位、财务处、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应依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审计处开展企业审计工作,积极落实审计意见。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应当履行保密义务,对于实施审计业务中所获取的信息,应当按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学校保密规章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 学校全资和控股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审计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苏州大学校办产业单位财务审计暂行规定》(苏大审〔19980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