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苏州大学专项经费

审计办法(暂行)》的通知

 

苏大审〔20162

 

各学院(部)、部门、直属单位:

    《苏州大学专项经费审计办法(暂行)》已经学校2016年第10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苏州大学   

2016429


 

苏州大学专项经费审计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专项经费审计工作,提高审计质量,根据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1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学校财务管理,并按照要求需要审计的专项经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项经费审计,是指审计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学校各类专项经费管理与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查和评价。

第四条  专项经费审计的目的是加强和规范学校专项经费管理与监督,提高专项经费使用效益,促进学校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五条  专项经费审计由专项经费归口管理部门提出委托,审计处负责实施。确因审计力量不足,需要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的,由审计处委托实施。

第六条 上级经费主管部门或经费下达部门对专项经费审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专项经费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专项经费纳入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的情况;

(二)专项经费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

(三)专项经费预算编制是否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预算调整是否符合规定;

(四)按预算要求(或合同约定)的项目资金到位情况;

(五)经费支出是否与批复的项目预算一致,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财经政策和专项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有无挪用、侵占、套取、虚报冒领情况及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六)专项经费中用于购买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支出是否执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有关规定;

(七)专项经费的决算编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报表内容是否完整,数字是否真实、准确;

(八)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八条 专项经费审计需要的资料

(一)专项经费批复文件,项目任务书、项目预算(含经批准调整的项目预算)、上级经费主管部门或经费下达部门对专项经费审计要求的相关文件等;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的其他资料(采购合同、招投标文件、加工测试协议等);

(三)会计凭证、账册、报表等会计资料;

(四)固定资产购置清单;

(五)专项经费来源和使用情况,项目结余经费使用情况;

(六)项目阶段性总结、结项总结或报告;

(七)审计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专项经费审计程序

(一)专项经费归口管理部门应在需出具审计报告截止期限25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委托审计处审计;

(二)审计处接到审计委托后,成立审计组,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书;

(三)被审计单位应积极配合审计工作,按照审计通知书的要求及时向审计处报送审计所需资料,并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四)审计组实施审计后拟定审计报告,并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对反馈意见审计组应当进一步核实,并根据所核实的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必要修改后报审计处;

(五)经审计处审定的审计报告报分管审计工作校领导审批后发出,主送委托部门,抄报校领导,抄送相关部门、被审计单位;

(六)审计处将专项经费审计资料整理归档。

第十条  针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提出的建议,专项经费归口管理部门应督促被审计单位认真分析原因,制订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人,限期整改,并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处提交审计整改情况报告

第十一条  专项经费归口管理部门、被审计单位、财务处、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后勤管理处应依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审计处开展专项经费审计工作,落实审计意见。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应当履行保密义务,对于实施审计业务中所获取的信息,应当按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学校保密规章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