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大学审计处保密工作规定(暂行)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学校审计保密工作,健全审计工作制度,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涉及属于国家和学校绝密、机密及秘密级事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苏州大学保密工作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审计工作秘密是国家和学校规定保密内容之外,关系学校安全和利益,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和信息

第四条审计处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审计处成立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处长任组长,对本处保密工作负总责,其他工作人员对本岗位的保密工作负责。

第五条审计处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和纪律教育,并指派专人对保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

第六条审计处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相关保密法规,充分认识审计工作保密的重要性,恪守《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自觉遵守和严格执行保密的各项规定。

第七条需要保密的主要内容

(一) 审计工作计划、总结、请示、报告和审计方案内容、有关记录中的秘密事项

(二) 涉及学校财经方面重要数据和报告中的秘密事项;

(三) 群众的检举、揭发、举报材料及举报人的姓名、地址等信息中的秘密事项;

(四) 被审计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中的秘密事项;

(五) 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调查报告或审计报告中的秘密事项;

(六) 未审结或未公布的违法违纪案件有关情况和结论中的秘密事项;

(七) 正在审计中的审计事项、审计结果及其审计资料中的秘密事项;

(八) 经审计处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

第八条涉密材料保密规定

(一) 审计人员对于审计相关资料应注意妥善保管,其中涉及保密的内容严禁告知他人;如因工作需要必须告知他人时,应经审计处处长批准,方可在限定范围内告知。

(二) 审计资料应存放在单位的密码文件柜中,不得存放在个人家中和无保密措施的普通文件柜中,审计工作结束后,应将审计资料整理归档,确定为作废资料的,按规定及时清理、销毁。

(三) 审计档案的管理及查阅,按《苏州大学审计档案管理办法(暂行)》(苏大审﹝2016﹞3号)执行。

(四) 外单位或外部门人员若需查阅或索取有关审计资料,须经审计处处长批准,并做好登记或移交手续。

第九条审计人员保密规定

(一) 在项目审计实施过程中,所有保密事项,严禁向无关人员泄漏,审计内容及结果只能依审计程序处理,任何个人不得私自外泄及传播。

(二) 委托外审的项目应由专人负责,并签订保密协议或在委托协议中加入保密条款。

(三) 审计场所非工作需要,不得容留他人闲聊,人走关门,以防审计资料丢失。

第十条涉密资料流转保密规定

    (一) 凡属保密文件资料的收发、传递、保管都应由专人负责,按规定范围提供内部使用,并实行登记签收制度。

(二) 对特殊委托审计项目的相关资料应按机要件要求,通过机要交通或机要通信邮寄,或由专人传递。

第十一条现代新媒介保密规定

(一) 加强计算机使用管理,办公室计算机需设置密码,对存入计算机中的审计资料,应及时进行备份和清理,严禁非项目审计人员未经允许调阅、记录、复制、修改有关电子审计资料。

(二) 审计处部门网站、内审软件等信息平台应由专人负责管理,信息发布坚持“谁上网、谁负责”、“上网信息不涉密、涉密信息不上网”的原则。任何涉密信息不得进入互联网、校园网以及其他公共网络传输、处理或存储。

第十一条泄密事件的报告及惩处

(一) 发现审计工作秘密泄露或可能泄露的,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在24小时内向处领导报告,同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以挽回或减少损失。

(二) 对发生泄密时间的责任人,审计处应根据情节轻重,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向学校报告,泄密造成严重后果者,应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第十二条上级主管部门或学校对审计保密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苏州大学审计处

2018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