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大学

运用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苏州大学审计结果运用管理办法(暂行)》业经学校2017年第28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苏州大学审计结果运用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审计结果运用工作,严肃财经纪律,充分发挥审计成果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17号)、《苏州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暂行)》(苏大审〔2015〕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是指审计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审计或审计调查后,出具的审计报告、调查报告、管理建议书等结论性和建议性审计文书所反映的内容和事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运用,是指校内相关单位根据审计结果,对审计事项进行分析、评价,以及采取措施加以整改、管理和规范的行为。
第四条 审计结果运用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合理谨慎、注重实效、适当公开、协调运作的原则。
第五条 审计处应及时向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委托单位以及相关单位报告审计结果。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上进行通报。
第六条 委托单位牵头负责审计整改落实的监督检查工作,督促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处提出的审计意见和建议进行整改落实,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结果反馈给委托单位和审计处;对未按时报送整改情况报告,或整改报告不完整、不明确的,应责成被审计单位补报;对拒绝、阻碍、不配合审计工作,不认真整改落实审计结果等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第七条 被审计单位现任党政主要领导为审计整改落实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原任领导对任职期间的经济活动及财务收支的行为和结果负责,并须积极配合整改落实工作。
第八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处提出的审计意见和建议,应当及时研究,认真整改,对因客观原因暂时难以整改的,应制定整改计划和具体措施,列出整改时间表,限期整改。被审计单位在接到审计报告30日内,应以书面形式将整改结果反馈给委托单位和审计处。
第九条 纪委、监察处对审计结果报告反映的违法违纪行为按规定进行查处,并根据校党委、行政的决定追究责任。
第十条 组织部、人事处等相关部门在干部管理监督、选拔、任用、调整、奖惩等工作中,将审计结果及其整改落实情况作为重要参考依据,根据审计结果发现的问题责任大小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提醒谈话、诫勉谈话等。同时,将审计结果报告存入被审计对象的干部人事档案。
第十一条 财务处应协助被审计单位落实与财务管理相关的审计意见。应充分利用审计结果,将其作为加强财务管理的参考依据;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应制定和完善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应协助被审计单位落实与资产管理相关的审计意见。应充分利用审计结果,将其作为加强资产管理的参考依据;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应制定和完善规章制度。
第十三条 江苏苏大投资有限公司应充分利用审计结果,将其作为对全资和控股企业加强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完善内部控制,进行绩效考核的参考依据。
第十四条 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应在职责范围内协助被审计单位落实相关审计意见,加强对条线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五条 审计处按重要性原则,结合被审计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对部分审计项目开展后续审计,并将其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第十六条 审计处将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报告、整改结果归入审计档案。
第十七条 审计结果可由相关单位根据有关规定进行通报。通报应遵循积极稳妥、规范有序的原则,涉及重大事项或者通报范围较大的,需报经分管校领导批准。
第十八条 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各党委、党工委、校党委各部门,工会、团委。
苏州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7年12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