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大学审计处培训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对审计人员参加外部培训的管理,促进各项培训取得实效,及时更新审计知识结构,使审计人员具备与学校发展相适应的素质要求和业务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培训,是指由中国内审协会、中国教育审计学会、江苏省内审协会和苏州市内审协会等我校为会员单位的审计组织或教育厅、审计厅组织的业务培训以及审计、会计、工程类继续教育培训。

第三条综合审计科负责收集培训信息,报部门负责人同意后,通知各科室组织人员申报。各科室培训计划经处务会讨论通过后统一组织报送。

第四条各科室负责调研本科室审计人员培训需求,结合年度工作计划和实际工作情况,制订本科室人员的培训计划,并督促、指导培训人员完成其培训任务。

第五条每位审计人员每年参加至少一次培训,申请参加培训的内容原则上需与本人从事的工作相关。

第六条同类型培训的地点原则上就近、不选择风景名胜地参加培训。

第七条培训申请经审计处审批报出后,参加培训人员不得无故自行取消培训。

第八条非网络性培训参加人员在培训时应认真做好学习笔记,培训结束后撰写培训小结或培训心得交到综合审计科,或在处里集中学习时作专题汇报,与其他审计人员共享学习成果。培训相关资料在培训结束后交综合审计科。

第九条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苏州大学审计处

二○一七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