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实施细则(修订版)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加强党内监督,强化监督执纪问责,营造审计处良好的廉政氛围,促进和保障学校各项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199816号)、《中共中央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通知》(中发〔20103号),结合我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要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按照学校党委、纪委以及上级审计部门的要求,将其与审计处中心工作紧密结合,统一部署、统一落实、统一检查、统一考核。

第三条要明确领导干部负责制,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党风廉政建设纳入领导班子成员目标管理考核体系。认真细化各项任务,将廉政建设工作层层传导到每位审计人员。

  

第二章 职责和任务

第四条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班子成员应牢固树立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的理念,认真贯彻落实校党委关于落实领导干部“一岗双责”责任制

第五条处长是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应对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

第六条副处长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人职责,自觉协助第一责任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

第七条领导班子和各科室负责人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必须增强管党治党意识、落实管党治党责任,坚持守纪律、讲规矩、作表率,将全面从严治党、依规管党治党的要求落到实处,不断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引向深入。

第八条定期组织审计人员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法规和审计人员内部行为规范,引导其树立正确的道德观,加强职业道德教育、诚实守信教育,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第九条建立健全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完善内部控制,有效抓住重要岗位和重点环节,强化对审计人员的日常管理监督。

第十条严格执行审计工作纪律和各项廉政规定,恪守审计职业道德,切实做到依法审计、文明审计、廉洁审计

  

第十一条在审计工作中,禁止接受被审计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礼品礼金,或未经批准通过授课等方式获取报酬,禁止参加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安排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禁止向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提出任何与审计工作无关的要求。

第十二条审计人员应当对实施内部审计业务所获取的信息保密,非因有效授权、法律规定或其他合法事由不得披露。严禁利用在实施审计业务时获取的信息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以有悖于法律法规、组织规定及职业道德的方式使用信息。

第十三条增加工作透明度,执行审计公示制度,切实做到公正审计、阳光审计,主动接受监督

第十四条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十项规定,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健全长效机制,有效推动厉行节约,坚决堵住铺张浪费的漏洞。

第十五条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各项经费的使用管理,坚决杜绝“小金库”问题的发生,确保经费使用的规范、安全和有效。

  

第三章 检查考核与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领导班子成员每年应带头对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分析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意见,认真整改落实。

第十七条按照学校和党委的统一部署,每年组织审计人员开展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并将其列为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领导干部还应与个人述责述廉相结合,并在处内进行评议。

第十八条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对审计人员和领导班子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落实的,要给予批评教育;对考核不合格的,该年度各项考评均不能评为先进。

十九领导班子成员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党风廉政建设问题,应敢抓敢管,及时上报,主动查处,及时纠正,督促整改落实。

二十对有违反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现象的,坚决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二十一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与个人责任、直接领导责任和主要领导责任。


                                                                                              审计处

                                                  2018316